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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018)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

关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的补充通知

 

国科金发财〔2018〕88 号

有关单位:

为了贯彻落实《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》精神,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2018年第 10 次委务会议决定,现就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》(财教〔2015〕15 号)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:

一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,其他科目预算调整权全部下放给依托单位。设备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,如需调减的由依托单位审批。依托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管理制度,及时为科研人员办理调整手续。

二、简化报表及流程,取消依托单位项目资金年度收支报告编制报送。

三、依托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,加快建立健全学术助理和财务助理制度,通过购买财会等专业服务,把科研人员从报表、报销等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。相关费用可由依托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资金等渠道解决。

四、对于 2015 年(不含)以前批准资助的在研项目, 其是否列支间接费用由依托单位自主决定。如列支,则在项 目预算总额不变的前提下,由依托单位按规定进行预算调整, 在直接费用"其他支出"科目列支。根据研究需要,可按规定对劳务费、专家咨询费等科目预算进行调整。

五、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并且依托单位信用评价好的,项目结余资金由依托单位统筹安排,专门用于基础研究的直接支出。若 2 年后(自验收结论下达后次年的 1 月 1 日起计算) 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,应当按原渠道退回。

 

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

2018 年 9 月 26 日 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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